(2017)鲁0321执恢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孝更、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孝更,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101号申请执行人:于孝更,男,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法定代表人:张战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孝更与被执行人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2015)桓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