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现住晋州市。原任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娄盼转,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案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江健康人民陪审员 敦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