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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蒙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807号罪犯杨蒙,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满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00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蒙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石刑终字第002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琪、杜焕章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某2、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杨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证人张某1、王某、李某、邢某当庭所作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对罪犯杨蒙的考查,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杨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雁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