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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第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第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一被告):张建清,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昌岗中路*******号信和广场。负责人:叶智坚。一审第二被告:广东宝岗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康。再审申请人张建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海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张建清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错误。再审申请人张建清未委托广东君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强,授权该律师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再审申请人张建清、广东宝岗房产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004)海民二初字第284号],其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手续非张建清亲自签名授权委托,系伪造了再审申请人张建清的签名,并且该委托书中的委托人签名与原一审原告提供的《购房担保贷款合同》中的张建清签名明显不���致,原一审法院在核实证据材料真实性时,可以甄别清楚,两个签名截然不同,不应认定其真实性。许强律师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伪造签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建清的姓名权,致使张建清无法了解涉诉案件情况,并就该案对原一审法院进行情况说明,严重剥夺了张建清的合法实体权益及民事诉讼权益,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原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张建清系江苏省南通市人,长期生活、工作在江苏省南通市,未曾与原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订所谓《购房担保贷款合同》,原一审法院审理时,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的法律文书并非再审申请人签署,上述材料是不真实的,严重怀疑系单方伪造,不具有证明效力。张建清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之间不存在所谓借款抵��合同关系,原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抵押合同关系与事实严重不符,不排除存在虚假诉讼,对原一审法院认定的错误事实,应当予以纠正,故张建清申请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二初字2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张建清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并签收民事判决书。现张建清申请再审却没有提供新证据印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张建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