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德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东,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丘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7日又因盗窃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和安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德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姗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德东到安丘市景芝镇后王庄村朱某2家中,盗窃现金2元。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德东到安丘市景芝镇后王庄村朱某3家中,盗窃零钱一宗。3、2016年11月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德东到安丘市第二中学女生公寓内,盗窃女生公寓308室邰某的viv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900元;盗窃女生公寓308室陶某的糖果5块;盗窃女生公寓308室顾某的帽子1顶,价值25元;盗窃女生公寓401室孙某的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175元;盗窃女生公寓401室谢某现金10元;盗窃女生公寓409室马某的帆布鞋1双,价值70余元。4、2016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德东到安丘市景芝镇后王庄村朱某2家中,盗窃插排1个,被村民朱某1和当场抓获。5、2017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德东步行至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安丘市城区中国电信向阳路营业厅内,盗窃金色、玫瑰金色OPPOA59S手机各1部,共计价值3598元。综上,被告人王德东共盗窃作案5起,盗窃价值共计4780余元。其中第一起、第二起、第四起系入户盗窃,第四起系未遂。另查明,被盗vivo手机、三星手机、OPPOA59S手机2部、帽子1顶帆布鞋1双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归案后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2、朱某3、邰某、陶某、顾某、孙某、谢某、马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于某、曹某、李某2、韩某、朱某1和的证言,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安丘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大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中一起盗窃系未遂,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德东退赔朱传祥、朱希友、陶萍、谢明凤被盗物品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