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玉安、宋来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玉安,宋来群,赵阳,潘亚平,戚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玉安,男,汉族,1962年3月7日生,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来群,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阳,男,汉族,1972年5月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乾瑞,男,系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潘亚平,女,汉族,1965年8月16日生,住新蔡县。原审被告:戚永生,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系戚永生之妻。上诉人宋玉安、宋来群因与被上诉人赵阳、原审被告潘亚平、戚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驻马店市开发区金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出具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的债权转让通知,载明将本案诉争债权转让给赵阳后,又出具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的委托书一份,载明该公司委托孔亚丽、潘书志代表该公司向宋玉安清收公司欠款。宋玉安与孔亚丽、潘书志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债权转让抵顶协议一份,载明:“债务人宋玉安用新蔡县余店镇大王庄村委大王庄新农村社区新建房屋伍套(每套231.8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计每套278160元)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零捌佰元整抵顶债务,抵顶剩余的0.92万元(另打条)”。宋玉安、宋来群在本案中辩称其已经依据该协议偿还驻马店市开发区金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39.08万元债权,该款应当从赵阳主张的债权中予以扣除。因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了抗辩,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当追加驻马店市开发区金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审理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玉安、宋来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宏光审判员 呼小伟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