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某1与潘某2、潘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潘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540号原告:潘某1,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潘某2,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潘某3,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潘某1与被告潘某2、潘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潘某1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潘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