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志刚、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王志刚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