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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辖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恩平市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平市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法定代表人:余伟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静,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恩平市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磐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5民初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情形。磐谷公司以本案属系列案,对社会影响较大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磐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磐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因本案属系列案,对社会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85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给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朱静在二审诉讼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朱静因磐谷公司没有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其交付房屋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磐谷公司赔偿逾期交楼违约金19244元,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涉案标的金额在一亿元以内,属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范畴。磐谷公司以本案属系列案,对社会影响较大为由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但没能举证证明本案的审理结果在江门市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重大”案件的条件,未达到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范畴。本案原审被告磐谷公司住所地和合同涉案的房屋均在恩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磐谷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磐谷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提级由中级法院一审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娇月书 记 员 赵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