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白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2行初100号原告白燕,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委托代理人王学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干部。原告白燕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于2017年1月6日所作人社部复驳字[2016]第7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燕,被告人社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学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1月6日,人社部对白燕作出被诉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实为要求被申请人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系基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故,申请人行政复议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白燕诉称,其因被告人社部未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告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月6日,被告作出被诉决定书,认为原告投诉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故原告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对原告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被诉决定书是错误的,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诉决定书,判令被告人社部依法履责重新予以答复;2、判令被告人社部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责令北京人社保依法公开侵犯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社保的山寨版白燕真实身份信息、关联及的110×××社保卡号的来龙去脉及其缴费起始日期与现状,责令昆明人社保依法公开山寨版白燕收取的人社局挂号信XA30693022311详情,责令北京朝阳人社保依法公开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42216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处罚侵权公司的社保诈骗不端行为);3、诉讼费由被告人社部承担。原告白燕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个人身份信息及被侵权系列资料,用以证明原告个人身份信息被严重侵权;2、个人身份信息关联社保等福利被严重侵权系列资料,用以证明原告个人身份信息关联的社保等社会福利被严重侵害;3、财产权被害情况系列资料,用以证明原告个人身份信息关联的财产权被严重侵害;4、个人身份信息在全国被盗用情况系列资料,用以证明原告个人身份信息被严重侵害,已然覆盖全国范围;5、银行卡被盗用作为冒名顶替者缴费工具系列资料,用以证明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等诸多权利严重受损;6、个人身份信息被从事司法活动系列材料,用以证明侵犯原告个人身份信息从事司法活动,其危害无法预估。被告人社部辩称,2016年8月初,人社部收到原告提交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该投诉书中列明被投诉人为北京市人社局、昆明市人社局和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请求事项为“1.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公开偷盗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的流程。2.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公开昆明市人社局挂号信XA30693022311于6月8日邮寄、6月15日由嫌疑人签收的详情。3.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公开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42216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处罚偷盗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社保的诈骗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所申请的事项,我部认为,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实为要求被申请人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系基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为。因此,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被告人社部作出的被诉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白燕的起诉。被告人社部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用以证明人社部依法向原告作出受理决定并送达;3、延期决定及送达证明,用以证明人社部依法作出延期决定并送达;4、被诉决定书及送达证明,用以证明人社部依法作出了被诉决定书;5、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用以证明原告提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被诉决定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作为证据予以评价;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人社部收到白燕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为人社部,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白燕于2016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经查,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收悉,至今已过两个月,申请人未收悉被申请人任何书面答复或口头告知,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1、请求裁决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要求行政受理履责不答复行为违法,责令其于规定期限内予以作为、尽职、履责答复申请人;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行政受理不履责所致害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300000元)。原告白燕同时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等作为复议期间证据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中载明投诉人是白燕,被投诉人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事项为:“1、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公开偷盗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社会保险(110×××)的流程(110×××社保卡号的来龙去脉及其缴费起始日期与现状?!);2、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公开昆明人社局挂号信XA30693022311于6月8日邮寄、6月15日由嫌疑人签收的详情(详情参见录音);3、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公开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42216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处罚偷盗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社保的诈骗行为。”人社部于2016年10月13日对白燕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于12月12日决定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关于延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送达白燕。经审查,人社部认为白燕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中投诉的事项实为要求人社部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系基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故申请人行政复议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人社部于2017年1月6日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将被诉决定书邮寄送达至白燕,白燕收到被诉决定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人社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具有受理白燕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白燕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中投诉的事项实质是要求人社部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白燕以人社部未履行该职责为由所提之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人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书,决定驳回白燕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人社部收到白燕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决定书,被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案中,白燕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白燕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刘明研人民陪审员 刘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