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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青龙与谢浩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龙,谢浩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3460号原告:张青龙,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叶进国,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孝昆,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谢浩波,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青龙诉被告谢浩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浩权审 判 员  徐 轩人民陪审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