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青龙与谢浩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龙,谢浩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3460号原告:张青龙,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叶进国,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孝昆,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谢浩波,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青龙诉被告谢浩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浩权审 判 员 徐 轩人民陪审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