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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744高海龙与永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龙,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高海龙,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永革,现住西乌珠穆沁旗高海龙与永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高海龙与永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司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