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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456号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人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27X9。法定代表人:石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厉彦常,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大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14104T。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承诺在170万范围内承担因保全错误引起的一切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的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善军审 判 员  王友明人民陪审员  汤永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赵颖颖书 记 员  苗 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