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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品坤、石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品坤,石雷,徐毛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徐品坤,男,1953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宿松县。被执行人石雷,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宿松县。被执行人徐毛奀,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品坤与被执行人石雷、徐毛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徐品坤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品坤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826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0元由石雷、徐毛奀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罗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思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