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私军、李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私军,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私军,男,生于1997年1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洪,男,生于1998年4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私军、李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川19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私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私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私军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私军撤回上诉。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罗纪才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