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左爱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左爱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负责人王建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迎光、赵志英,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爱芝,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昆仑大道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富,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左爱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未交纳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