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陈某某、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证件号码430611196512011512。被执行人彭某某,地址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陈某某,地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被执行人万某某,地址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办事处。李某某与彭某某、陈某某、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湘06民终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某某、陈某某、万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某某、陈某某、万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某某、陈某某、万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某某、陈某某、万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陈某某、万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