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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谢顺平与朱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顺平,朱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谢顺平,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朱金山,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镇巴县。现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谢顺平与被执行人朱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26380元及利息22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款285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230元,申请执行费329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锡生审 判 员  邢汉飞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