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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金涛与朱嘉明、张燕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异10号案外人(异议人):沈雅玲,女,汉族,1992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保全人:黄金涛,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安美路**号。委托代理人:陈龙民,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雅容,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朱嘉明,男,汉族,1983年12月01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保全人:张燕如,女,汉族,1983年0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黄金涛与被保全人朱嘉明、张燕如财产保全案件中,案外人沈雅玲于2017年8月10日,对2017年8月2日本院执行财产保全查封被保全人朱嘉明、张燕如座落于漳州市芗城区瑞京路以南、规划师院西路以东漳州万科城02地块15幢2204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沈雅玲称,上述2017年8月2日法院财产保全查封的房屋,被保全人朱嘉明、张燕如已于2017年7月4日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根据买卖协议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取得交房全部资料并接受房屋。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申请保全人黄金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容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因案外人没有支付全部价款,且该楼盘还未交房,客观上不能占有,还有被查封房屋客户基本信息仍为朱嘉明、张燕如,证明该房屋仍然为朱嘉明、张燕如所有,其权利不能够排除财产保全查封执行,请求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被保全人张燕如称,我认为案外人是善意取得,她并不清楚朱嘉明的债务纠纷,我自己也不清楚这些纠纷,所以请求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黄金涛与朱嘉明、张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黄金涛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闽0627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朱嘉明、张燕如座落于漳州市××区××以南、规划××以东漳州万科城02地块15幢2204号房屋。上述被查封房屋系朱嘉明、张燕如夫妻于2014年7月5日向漳州市万科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交房时间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2017年6月9日朱嘉明与张燕如签订一份委托书,朱嘉明委托张燕如还清上述房地产在银行的全部抵押贷款,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向开发商领取上述房地产的权属有关材料,还委托张燕如有权转让上述房地产,与买受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等,该委托书于2017年6月12日办理(2017)漳证民内字第10790号公证书。2017年6月22日张燕如与案外人沈雅玲签订一份上述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协议议定沈雅玲应于次日前支付给张燕如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双方议定该房地产总成交价为1364900元,该款扣除银行尾数加定金应于2017年7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2017年7月4日沈雅玲父亲沈元河通过银行支付给张燕如上述购房款910000元,余款354900元是朱嘉明、张燕如夫妻在建设银行未还清的上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当天张燕如书写一张收到沈雅玲上述房产首付款101.1万元的收条给沈雅玲收执,张燕如与沈雅玲还于当天办理上述房产钥匙等移交手续。当天朱嘉明、张燕如夫妻与沈雅玲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朱嘉明、张燕如委托沈雅玲还清上述房地产在银行的全部抵押贷款,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向开发商领取上述房地产办理权属登记有关材料等,该委托合同于2017年7月4日办理(2017)漳证民内字第14278号公证书。2017年7月9日沈雅玲入住上述漳州万科城02地块15幢2204号房屋,2017年8月8日沈雅玲作为新业主结清了上述房屋2017年7月份所欠物业费13.8元和2017年8份物业费213.8元,2017年8月23日沈雅玲父亲沈元河通过银行还清张燕如上述房地产在建设银行尚欠的抵押贷款本息计362613.64元。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裁定查封被被保全人朱嘉明、张燕如座落于漳州市××区××以南、规划××以东漳州万科城02地块15幢2204号房屋,而在上述查封之前的2017年6月22日,案外人沈雅玲与张燕如己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上述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在2017年7月9日沈雅玲已入住该房,说明沈雅玲在上述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产;在2017年7月4日沈雅玲虽只支付上述房产首付款101.1万元,但在2017年8月23日沈雅玲父亲沈元河通过银行已替沈雅玲还清张燕如上述房地产在建设银行尚欠的抵押贷款本息计362613.64元,应认定沈雅玲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该房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开发商对万科城02地块15幢房屋全部都还未办理产权证而造成的,并非买受人沈雅玲的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案外人沈雅玲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座落于漳州市芗城区瑞京路以南、规划师院西路以东漳州万科城02地块15幢2204号房屋查封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吴西金审判员  庄传芳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龙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