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训烔、林顺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训烔,林顺鈜,黄初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范训烔,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林顺鈜,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黄初齐,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训烔与被执行人林顺鈜、黄初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林顺鈜、黄初齐将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10000元执行款给申请人范训烔;二、剩余26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林顺鈜、黄初齐于2017年9月份起每月28日支付3000元给申请人范训烔,直至付清为止。同日,范训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范训烔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执1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乐庆才审判员 李勤模审判员 林华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