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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王某并未履行义务。经依法查明,王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商品房、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家庭为农村低保户。无任何经济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显明审 判 员  张天祥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