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春和、华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和,华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和,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周清,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889号陈春和与华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归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500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因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