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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老虎与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老虎,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433号原告:崔老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星、王峰。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外军,该村村委主任。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星、王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崔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5618元及鉴定费用8000元,共计12361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因被告后王家坡村集体自来水管破裂漏水一个月之久,引起原告房屋地基土不均匀沉降,导致原告房屋基础及房间墙体不均匀沉降,墙体不同程度开裂。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需对基础及裂缝墙面、墙体进行加固,经山西省孝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房屋受损费用为115618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房屋维修、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崔老虎为我村委班子委员,我村集体自来水管漏水导致原告的房屋受损是事实,但具体损失多少,请法院依法认定,依法判决。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崔老虎于1996年在离石区后王家坡村兴建2层砖混平房一栋,建筑面积271.25㎡,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原告加盖三、四层,未办理产权登记。2016年7月,因被告后王家坡村集体自来水管破裂漏水一个月之久,引起原告房屋地基土不均匀沉降,导致原告房屋基础及房间墙体不均匀沉降,墙体不同程度开裂。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需对基础及裂缝墙面、墙体进行加固。原告委托山西省孝义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房屋受损费用进行鉴定,山西省孝义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晋孝司鉴[2017]法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房屋受损费用为115618元。原告支付评估费用80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崔老虎于1996年在离石区后王家坡村兴建2层砖混平房一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原告加盖三、四层,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其是重建后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在房屋受到损害之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被告以原告加盖三、四层未办产权证即认为原告不能主张赔偿损失,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自认原告房屋受损是被告村集体自来水管破裂漏水造成,但认为与原告的房屋基础不结实也有关系,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委托山西省孝义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房屋受损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房屋受损费用为115618元,被告对意见书予以认可,本院采纳鉴定意见。原告支出的鉴定费8000元,系原告为请求赔偿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故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236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崔老虎财产损失123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72元,减半收取计13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秀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鹏云书 记 员 白瑞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