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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菊红与被执行人许华清、吴何文、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许某,吴某,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许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金溪县秀谷工商分局三楼。法定代表人毛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吴某、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许文胜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本案已移送金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7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何秋香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