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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桂海、侯玉琴与被告谢春和、谢春杰、谢春才、谢春波、谢春云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海,侯玉琴,谢春和,谢春杰,谢春才,谢春波,谢春云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466号原告:谢桂海,男,193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边家沟村。原告:侯玉琴,女,193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边家沟村。委托代理人李田柱,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被告:谢春和,男,6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边家沟村。被告谢春杰,男,6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边家沟村。被告谢春才,男,54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边家沟村。被告谢春波,男,45岁,汉族,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谢春云,女,58岁,汉族,工人,住北票市五工村长江街89号楼。原告谢桂海、侯玉琴与被告谢春和、谢春杰、谢春才、谢春波、谢春云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桂海、侯玉琴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桂海、侯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