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冰与王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王书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177号原告:刘冰,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巍,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培培,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平,原告刘冰与被告王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冰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