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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冰与王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王书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177号原告:刘冰,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巍,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培培,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平,原告刘冰与被告王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冰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