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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徐涛、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徐涛,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3018号原告:李彩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涛,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西华县。被告:王超,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华县。原告李彩霞与被告徐涛、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彩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彩霞负担。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冬梅陪审员  侯江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