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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兰仁福、王玉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兰仁福,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淑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忱,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兰仁福,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响水河子汉族村10组42号。被执行人:王玉红(系兰仁福妻子),女,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响水河子汉族村10组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兰仁福、王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弓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