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俊丽、韩德方等与李玉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丽,韩德方,李玉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876号原告刘俊丽,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韩德方,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富,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锁,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刘俊丽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富、被告李玉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7年3月17日,原告刘俊丽(乙方)与被告李玉锁(甲方)签订房屋交易预定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第1条,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房屋售价为人民币51万元;第2条,乙方预付甲方购房定金2万元,在甲乙双方未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签前,乙方如放弃签订房屋交易合同视乙方违约;第3条,经甲乙双方商定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间为2017年5月1日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拖延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间,任何一方如拖延签订房屋交易合同视拖延一方违约;第4条,在甲乙双方未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前,如甲方违约,甲方除原数退还乙方购房定金外,还需付乙方违约金2万元。2017年3月17日,刘俊丽给付李玉锁购房定金2万元。2017年3月26日,刘俊丽给付李玉锁购房款10万元。2017年4月21日,李玉锁在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位于任丘市枫林绿洲小区高层1-21-01A房屋的冀(2017)任丘市不动产权第60532号不动产权证。该证载明,权利人:李玉锁、共有情况:共同共有、共有人益海峰。现被告李玉锁不同意履行《房屋交易预定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义务。被告李玉锁辩称,1,被告与刘俊丽签订的是房屋交易预定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2017年5月1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现不同意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该房屋系被告李玉锁和丈夫益海峰夫妻共同财产,与刘俊丽签订交易预定协议后,益海峰明确不同意买卖该房屋。3,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和承担违约金2万元。本院认为,位于任丘市枫林绿洲小区高层1-21-01A房屋,属于被告李玉锁和益海峰共同共有,2017年3月17日,刘俊丽与李玉锁签订房屋交易预定协议时益海峰不知道,现益海峰不同意买卖该房屋,且事后对该协议没有追认,故该协议无效。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该协议明确约定2017年5月1日之前双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任何一方拖延视为违约,现李玉锁不同意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由于被告李玉锁违约,按法律规定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并返还收到的款10万元。判决结果:一、驳回原告刘俊丽、韩德方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李玉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俊丽、韩德方定金4万元、给付原告刘俊丽、韩德方违约金2万元、返还原告刘俊丽、韩德方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刘俊丽、韩德方承担2700元、被告李玉锁承担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