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号原告:瞿某某,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告:朱某某,男,199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和解,原告瞿某某于和解达成之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