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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43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洋,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9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红、杨丽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刘洋于2017年4月12日,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26号钻石星座A座150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一次。二、被告人刘洋于2017年4月中旬某日,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26号钻石星座A座150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一次。三、被告人刘洋于2017年4月末,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26号钻石星座A座150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一次。四、被告人刘洋于2017年5月1日,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26号钻石星座A座150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一次。五、被告人刘洋于2017年5月5日,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26号钻石星座A座150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一次。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刘洋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房产证复印件、证人房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