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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仁军与徐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军,徐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20号原告:张仁军,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徐海龙,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军与被告徐海龙、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军撤回对王静的起诉。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