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仁军与徐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军,徐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20号原告:张仁军,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徐海龙,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军与被告徐海龙、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军撤回对王静的起诉。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