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光颖、蒙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颖,蒙媚,何星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朱光颖,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蒙媚,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何星润,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朱光颖与蒙媚、何星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媚、何星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光颖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另案处理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