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771张雷明与谢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明,谢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771号之一原告:张雷明,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谢宋超,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张雷明与被告谢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雷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明撤诉。受理费800元法院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张雷明负担。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