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立忠与史绍勇、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忠,史绍勇,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3673号原告:王立忠,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史绍勇,男,1974南7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外科医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胜(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推荐),男,194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王岗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代码9123010269073625X5(1-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顾新街396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慎海,该公司工程部部长。被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码9123010691928571B(1-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5号9栋1单元303室。负责人:李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忠与被告史绍勇、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房地产公司)、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港联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忠、被告史绍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胜、被告中国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慎海及被告港联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责任方过错对王立忠造成影响,向王立忠道歉并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8865.28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0865.2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半左右,王立忠父亲到王立忠新装修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房屋查看,发现房屋被水淹。发现问题后,王立忠父亲马上将情况报负责该小区物业的港联物业公司。港联物业公司联系楼上业主,查探漏水点。经查,19楼以上房屋未发现漏水情况。随后港联物业公司关闭了18楼即史绍勇家的供热和供水阀门,王立忠家逐渐停止漏水。次日,史绍勇到达房屋现场,经港联物业公司排查,漏水点在史绍勇家室内的供热管线。2017年3月2日,经史绍勇、中国房地产公司、港联物业公司、施工方及地热管线供应商到场,再次寻找漏水点,各方对供热管线损坏原因持有争议,不能明确各方责任及承担比例,王立忠家至今未进行维修无法入住,并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史绍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应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被告理解和支持,但谁是侵权责任人原告向谁提出赔偿要求,在本案中我方不是侵权责任人,已将证据提交法庭,我方不是侵权责任人,原告将我方列为第一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国房地产公司辩称:王立忠的诉请与中国房地产公司无关,中国房地产公司对王立忠家的漏水或损失不存在侵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港联物业公司辩称:本案是史绍勇家漏水造成的,漏水部位发生在史绍勇家室内,不属物业维修维护的公共区域,且该房产现仍在工程保修期内,港联物业公司不应是责任方,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证据A1-A3能够证明王立忠家漏水及损失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2.证据B1能够证明漏水点为史绍勇家屋内的地热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证据C1-C4能够证明中国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金蓝湾小区安装的地热管经过了检验,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地热管系合格产品。本院认为,王立忠系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业主,史绍勇系其楼上1802室业主。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半左右,王立忠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房屋被水淹。2017年3月1日,在王立忠、史绍勇、中国房地产公司、港联物业公司、17号楼水暖施工单位及地热管线厂家在场的情况下,经史绍勇委托其装修公司刨开家地面对漏水点进行勘查。漏水点位置在史绍勇家进户门内6mm左右处,地热管呈现不规则裂痕长度约4mm,漏水处呈柱状喷射,部分裂纹处没有漏水,地热管漏水点朝上(偏向进户门一侧)。另查明,埋置地面下的管线均系史绍勇购买上述房产时原始设置,入住后未进行改动。在本案审理中,王立忠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其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定。2017年6月26日,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黑中力鉴字【2017】第J2-0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上述材料计算,申请方(王立忠)房屋装修损失所需修复费用预计为8865.28元(详见附表)。王立忠支付鉴定费2000元。本案当事人均表示不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造成王立忠财产损害的原因系史绍勇居住房屋内,埋置在地面下的供水管线出现裂缝出水所致。出现裂缝的地热管系原始设施,其是否为合格产品中国房地产公司负有举证责任。由于中国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地热管检验合格等证据,只能证明其交付给史绍勇房屋时地热管线完好,但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地热管线质量不存在问题,故因地热管线出现问题,导致王立忠的物品受损,中国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王立忠主张按照鉴定部门评估价值8865.28元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立忠被浸泡房屋装修修复费用8865.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86元(案件受理费186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艳艳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人民陪审员 程乐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悦王立忠提供的证据证据A1、依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家漏水的损失情况,鉴定花费2000元;证据A2、照片。拟证明原告家漏水情况;证据A3、被告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家漏水是被史绍勇提供的证据证据B1、照片7张。拟证明漏水点为进户地热管,此管为开发商或建筑商安装施工,此管我方未改动过,故漏水原因与我方无关。房地产公司证据C1、地热管材质检测报告、PPR管材、管件合格证。拟证明地热管材质合格;证据C2、核查记录、功能抽检记录、评价记录、验收记录、检测记录、管道安装分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及物资进场报验表。拟证明管材已安装完毕后进行的强度打压性实验,管材完全符合标准;证据C3、现场实际照片。拟证明漏水点与1802室业主防盗门距离非常近,漏水凹陷位置属冲向防盗门,防盗门是1802室房主新更换的;证据C4、港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17号楼室内地热打压明细,施工过程打压完好,采暖季进正常运行,1802业主后整个现场打压的施工单位又重新给1802业主打压实验,1802室业主、物业、管线施工单位共同见证打压,打压结果合格,三方均在表上签字。被告港联公司证据D1、跑水调解情况说明。拟证明1702室漏水是1802室内漏水产生,1802是供暖线漏水是在1802室内,从拍摄的图片看非产品质量问题,不属物业维修、维护的管理公共区域范围,物业最终调解未达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