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刘俊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702民督64号申请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绿洲桂花城5幢101-102室。负责人:鞠晓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刘俊,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村(台州市安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申请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刘俊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368元、能耗费480元,合计4848元。申请人为绿洲桂花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6元,能耗费每月每平方米0.2元乘以楼层系数,物业费及能耗费每6个月预缴一次,缴费时间为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上旬。被申请人系该小区B2幢1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13.74平方米)业主,2013年12月31日入住该小区。被申请人自2016年1月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能耗费至今,经申请人催讨未果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绿洲桂花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催缴凭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368元、能耗费480元,合计4848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俊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