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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伟明申请执行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明,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971号申请人张伟明,男,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教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顺劳人仲裁(2017)第7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张伟明申请执行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204313.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