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4491号申请执行人唐军。被执行人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裕维。申请执行人唐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粤03民终571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016年6月至8月高温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32835.74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92.54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33228.2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