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沙里与张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沙里,张春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996号原告:黄沙里,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东乡族,现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马秀兰(系原告妻子),女,1968年4月4日出生,东乡族,现住额敏县。被告:张春景,现住额敏县。原告黄沙里与被告张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2017年8月2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沙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沙里负担。审判员 袁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