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鲍生梅、张思元申请执行张瑞瑞、李彦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生梅,张思元,张瑞瑞,李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鲍生梅,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油房坪村。申请执行人张思元,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油房坪村。被执行人张瑞瑞,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清水沟村。被执行人李彦珍,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清水沟村。本院在执行鲍生梅、张思元申请执行张瑞瑞、李彦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瑞瑞、李彦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2017)陕0603执538号案件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