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秀英、董海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董海生,张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董海生,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彦奇,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