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美霞诉被告杜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霞,杜文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755号原告:赵美霞,女,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繁峙县人。被告:杜文贵,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繁峙县人。原告赵美霞诉被告杜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美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美霞负担。审判员 郭根银二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贵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