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149号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188号紫阳国际大厦813、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0147F。法定代表人:张学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腊根,系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490054。被告: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65103。法定代表人:黄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群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