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祝言、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祝言,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31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之妹。被告:祝言,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王浩,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祝言、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群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