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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志勇与河南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勇,河南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404号原告:魏志勇,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河南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龙山路北段203号。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勇与被告河南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准许原告魏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志勇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