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岳占周、商丘市汇鑫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岳占周,商丘市汇鑫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04号原告:张凤莲,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诉讼理人:吕梦维,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徐凯,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岳占周,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商丘市汇鑫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岳占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莲与被告岳占周、商丘市汇鑫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张凤莲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岳占周、商丘市汇鑫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无此人,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张凤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莲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2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