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伟熙、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熙,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831号申请人:吴伟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吴伟熙与被执行人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浙0825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伟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丽萍支付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伟熙与被执行人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执行到位30000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83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