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简顺利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顺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75号罪犯简顺利,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靖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顺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被告人简顺利退赔人民币362084元,归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于2012年1月1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89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简顺利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426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简顺利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简顺利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6年1月至2017��5月累积考核分1943分。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183分,表扬3次。本次申请减刑前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申请减刑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向原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简顺利住所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简顺利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简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顺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