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亓勇与李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勇,李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48号原告:亓勇,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李成红,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亓勇诉被告李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亓勇在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勇诉被告李成红的起诉。审判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