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1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六号路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其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