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六号路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其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伟 关注公众号“”